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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案件无法执行? 代位权诉讼来帮忙!

发表时间:2023/6/7 17:29:14 人气:


许多案件,随着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深入,被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愈加丰富起来,除了房、车、存款等传统的财产类型外,还会出现“到期债权”,如应收欠款、在建工程等。如何执行这类“隐形财产”呢?“代位权诉讼”就该上场啦。

一、如何获取债务人“到期债权”证据呢?

㈠ 原告/申请人主动调查所得。

不论一审、二审,还是执行阶段,原告/申请人均应对被告/被执行人如下各方面的信息进行追踪、调查,以期挖掘“到期债权”的线索。

1. 诉讼外的邮件/微信/QQ/短信等往来记录;

2. 对方所承揽的项目、外部应收账款信息;

3. 对方“朋友圈”以及“上下游客户”的信息;

4. 对方企业的中标信息;

5. 与其内部人员沟通所获信息……

㈡ 律师协助调查。

1. 律师调查令调查被告税务报表(含应收款信息)、大额发票购买方信息;

2. 查看各类涉诉裁判文书,搜“到期债权”信息;

3. 查看各类平台、政府网站,深挖信息,必要时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现场调查……

实务中,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是动态、变化的,且具“隐蔽性”。审判阶段未发现的财产线索,在执行阶段可能会以“新的”财产线索出现,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耐心跟踪,仔细排查。

二、如何启动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

获取了被告/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证据后,就可启动“代位权诉讼”啦。

1. 先看下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依本条规定,行使代位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需债务人享有对外的债权。

⑵“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其权利,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已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

⑸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 代位权诉讼在普通诉讼阶段如何操作呢?

 要确定好原、被告的身份。

一般来讲,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实务中,债权人只能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不能再以次次债务人或者N次债务人为被告啦。

 通常去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

实务中常出现的法院管辖冲突,可按如下惯例解决。

 次债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会影响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权。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见(2018)最高法民辖终107号案。

 专属管辖权优先。

“虽然依据代位权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管辖与法律规定的专属发生管辖冲突时,因专属管辖是强制性规定,则应按照专属管辖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见(2022)京02民辖12号案。

 证据要准备齐全。

①证明双方存在债务的证据;

②证明债权已到期的的证据;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的证据。

3. 执行阶段的代位权诉讼如何操作?

若能在执行中消化掉“到期债权”,就省得再回到诉讼流程去“诉讼”啦。

    ⑴尽量在执行程序中对“债权”进行查封、冻结、协助执行。

例如,若发现债务人所承包的工程还在建设中,则暂无法强制执行,但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该在建工程的业主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对工程款进行冻结。

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债权明确了,再申请执行法院向业主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若业主协助履行,则债权人就能成功回款。

⑵ 若次债务人提出合法异议,不能协助执行,债权人就得重新去立案诉讼,又会回到上述第2条所述的“普通诉讼阶段”。

实务中,例⑴中的业主,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就无法直接执行该“到期债权”,常以终止本次执行为结论。那么,债权人只能到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去立案诉讼。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三、总结和建议

1. 收集财产线索,是最重要的工作。

债权人在诉前、诉中、诉后,均要按第一节列明的提示信息收集各类财产线索。有了“到期债权”线索,才可能进一步调查到证据,进而发起代位权诉讼。

2. “代位权诉讼”增加了债权人的选择权。

代位权诉讼和对债务人的直接诉讼,均是债权人可选择的权利,在其中一种不能实现债权时,可选择另一种诉讼方式,并非二者只能择一。

3. “代位权诉讼”社会效应良好。

代位权诉讼,不仅帮助债权人实现了债权,同时还消灭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债务人和次债务人间的法律关系,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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