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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如何在执行案件中增加“蹭饭机会”?

发表时间:2023/6/8 21:15:58 人气:


一些朋友想当然地认为,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时奉行“先到先得”原则,谁先发现财产并申请法院执行的,谁就先得到相应的执行款……

但从执行实务来看,以上观点明显存在错误。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其他债权人是可以参与到本执行案中来分配财产、“共享成果”的。换言之,你完全可以到其他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去“蹭饭”。

这就是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当然啦,蹭饭不是随意的,是有条件限制的。

一、参与分配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申请参与分配,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为企业法人。

2. 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3.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

4. 申请人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5. 申请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取得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或者,债权人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其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流程如何?

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案件,通常要把握好如下流程节点。

1. 确定主持分配的法院。

通常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主持进行分配。

2. 提交参与分配的申请。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实务中,除主持分配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外,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原则上应向受理其案件的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再由该法院将该债权的执行等情况,连同申请书一起传送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3. 确定分配方案。

主持分配法院的审查通过后,就可正式参与分配。

清偿顺位,通常是执行费用、优先受偿的债权(按先后顺序)、普通债权(按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当然啦,首封债权人是可以适当多分的。

4. 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然后,再视“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是无异议还是反驳,进而走向“新的分配方案”或“异议之诉”。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本身提出质疑的,不能通过分配方案异议程序处理,而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三、如何获取可参与分配的“财产线索”呢?

“蹭饭”的条件和流程,不难理解,但工作难点仍系如何获取更多的“财产线索”。因参与分配的财产线索,具一定的“隐藏性”,非专心挖掘,极易遗漏。

1. 执行法官可提供部分“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法官,通过法院系统常会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其他案件或兄弟法院中被拍卖处理的线索,法官会告知申请人参与分配。当然啦,申请人/律师也要多与执行法官沟通联系,法官自然会留意更多的线索。

2. 在拍卖平台上查找“财产线索”。

申请人/律师,可通过阿里、京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平台、中拍网、各地联合产权交易所等平台,查找“正在拍卖处置财产”的信息。

3. 法律网站上挖掘“财产线索”。

律师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无讼等法律网站,查看裁判文书,挖掘各地法院“处置财产”的信息。

4. 深挖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

由此可见,在参与分配这个环节,不仅要找到房产、车辆、设备等财产信息,还要了解其抵押/查封/处置等现状,更要了解是否发展到“拍卖处置”环节。一旦发现财产正在被处置,就得立即申请参与分配。

四、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能否蹭饭?

因参与分配与破产制度的理论相似,实务中部分法院在执行企业法人时也适用了参与分配制度,那么,律师在代理执行案件时,若被执行人为公司(企业法人)的,也应尽量争取到“蹭饭机会”。

当得知另案有财产处于其他法院处置之中时,就应尽快向自己执行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并与处置财产的法院进行沟通,争取能够“蹭到饭”。

若该处置法院和其他各方均无异议,申请人可就财产处置后的案款依据法院的流程进行分配受偿啦。

若处置财产的法院以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为由,拒绝受理参与分配申请,律师还可向当事人建议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公平受偿。破产程序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处置,而不像参与分配程序仅对该执行案中已被查控的财产进行处置。

五、如何预防自己的执行案件“被蹭饭”?

上文可见,在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即使我们处于首封地位,拥有处置权,也有其他债权人通过参与分配的方式来摊薄我方执行款的可能。那么,如何减少被摊薄的概率呢?

1. 快速办案是第一要务。

尽快把被执行人的钱拿到自己的手里,才是硬道理。案子到了执行阶段,千万不能在家等,宜主动多与法官联系,发现财产就立即处置,以防“夜长梦多”。

2. 灵活处理各类“准参与分配”事件。

民事案件一到执行阶段,还可能有很多类似“参与分配”事件的出现,例如案外人执行异议、涉刑案而中止执行等事件。

出现这些事件,都需要律师依法依规及案件现状,妥善协调处理,争取尽早走到处理执行财产这一步。

六、总结

无论是增加蹭饭机会,还是减少被蹭饭机会,均需要尽早获得生效的裁判文书。若手里没有裁判文书,什么机会都无法加入,因为执行阶段不能“以执代审”。由此可见,一旦碰到拖欠货款、借款等纠纷,若无法协调解决,就应尽早诉至法院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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