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钱未还,法院怎么就不执行啦?”
“连法院都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我怎么去找财产线索呀?”
“我申请恢复执行好几次了,但法院根本没受理呀?”
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常碰到上述问题,甚至与法官积怨、争吵……出现此类矛盾的根本原因是,申请人对“终本”“恢复执行”存有误解。
一、何为执行“终本”?
1. “终本”系“终结本次执行”。
依《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7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简言之,“终本”是经法院现有执行手段执行后,无法继续执行,而决定对案件进行搁置,暂时不再采取执行手段的一种措施制度。
2. “终本”并非终结,可随时进入执行状态。
法院的执行现状是案多人少。若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全部处于“执行状态”,且不说卷宗会摆满办公室,电脑也该“卡顿”啦……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的财产暂不能处置的案件,法院既不能让案件处于长期未结状态,又不能放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能实现,“终本”就成为“暂时性”结案的一种措施。
“终本”通常是在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之后,才采取的结案措施。
但是,“终本”绝不是对执行案件的终结,满足一定条件,随时可以从“休眠”状态进入执行状态,即所谓的“恢复执行”。
二、何为“恢复执行”?
1. “恢复执行”的直接依据。
每份“终本”裁定书,均明示了“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见上图红色区域)这是“恢复执行”的最直接的依据,但前提是“发现财产”。
若申请人在案件“终本”后的几年内未发现新的财产,仅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法院通常不会受理。因为受理后,大概率还是继续“终本”,没有任何意义。
2. “恢复执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终本规定》第9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3. “恢复执行”的途径。
上文亦可见,恢复执行途径有二,一是法院主动恢复执行,二是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下面,着重提提当事人如何“恢复执行”。
当事人“恢复执行”的普通方法,至少有三种。
⑴ 发现“新的财产”。
例如,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的财产,或到期债权等财产的。只要财产线索明确具体,都可以先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⑵ 原不可处置的财产,现可以处置的。
执行法院已经查控的财产,但因存在长期租赁、拍卖流拍、未能实际扣押或共有财产份额比例不明确等原因无法处置而“终本”的,一旦这些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应立即报告执行法院,并申请恢复执行。
⑶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恢复执行”的方法还有许多呢!
执行阶段,申请人可通过执行异议、再审、特殊诉讼等程序,来间接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1.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获得法院支持的,可以连带原来的被执行人一起恢复执行。
见最高人民法院《终本规定》第16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若发现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过程中存有“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若能获得支持,也能起到恢复执行的效果。
此外,如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还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也有可能出现“重新执行”的效果。
3. 代位、撤销权胜诉后。
申请执行人运用代位权、撤销权等诉讼方式追究被执行人“违法法规行为”后,获得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4. 对“恶意诉讼”判决书申请再审。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通过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可对该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
5.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应立即通知执行法官,并根据情况申请恢复执行。
6. 其他。
四、“恢复执行”有时效限制吗?
通常情况下,“恢复执行”没有时效限制,但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又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再申请执行原来生效文书的,会受二年时效的限制。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现246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五、总结和建议
申请人应密切跟踪和关注被执行人单位或个人的经营状况,若发现其经营正常,“生活宽裕”,就存在“恢复执行”的必要性;若被执行人濒临破产、停止经营、“露宿街头”,就可能不存在“恢复执行”的前提。
存在“恢复执行”必要的案件,申请人可从扩大查找财产线索范围、及时向处置财产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积极追加第三方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等视角出发, 辅以撤销权/代位权/司法拘留等综合措施,其“恢复执行”的实际效果才会最大化。